杨祚培
关键词:临床用药监管;药疗事故;用药错误;合理用药 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9X(2006)05-0471-02
以注射剂为代表的大多数处方药(尤其是住院的处方药),病人根本不能自行使用,而只能依赖于临床医护人员.一些药品质量虽然合格,但在临床使用时,应用的却未用、禁用的却使用、误用、滥用,也会产生贻误病情、毒副作用增强、药源性疾病或致畸、致残、致死等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或损害身体健康的不良后果.据WHO报道,住院病人有5%是由于药物不良反应(ADR)入院,由此推算我国住院者每年约有250万人因ADR而入院,其中重症ADR占20%(50万),死亡者达38.42%约为19.22万人[1];若以美国的ADR死亡人数占社会人口1/2200的比例计算,则13亿人口的我国,仅死于ADR的人数就是59.9万[2].药物不良事件(ADEs)和用药错误(medication error)与ADR的发生率接近,可使死亡数翻番;我国5000万残疾人中1/3为听力残废,其致聋原因60%~80%属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使用不当[3].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法>)及其他医疗卫生法规,对临床用药应如何监管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临床用药过失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诸多情形,均不能依据<药品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相关医护人员的责任,使临床用药成为药品监管执法盲区.因此,开展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减少药疗事故的发生是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杨祚培(罗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罗田,4386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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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年9月6日
修稿日期:2005年11月21日
出版日期:2006年5月5日 资料来自:中国药师-专业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