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斌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 200120)
关键词 临床药师;法律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R1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9X(2007)06-0616-02
2002年1月卫生部会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正式提出在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中将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内的药学服务是以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面向患者提供与用药有关的药学技术服务,在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方面发挥药学专业作用。但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权利和义务、岗位与责任不明确。临床药师不仅享有参与药物治疗决策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起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的法律和社会责任[1]。但临床药师的权利、义务、责任是什么?临床药师如何承担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法律责任?这些最根本的法律问题严重阻碍了临床药师制度的发展。笔者就这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临床药师制度更好更顺利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胡静,杨世民.对医院临床药学服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探究[J].中国药师,2004,7(1):53-55 2 宋丹,姚蔚,于润吉.调整医院补偿结构的新思路[J].中国卫生资源,2005,8(3):112-113 3 凌春燕,张晋萍,葛卫红.药师下临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实践[J].中国药师,2005,8(4);304-305 资料来自:中国药师-专业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