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要求各地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等程序,以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该《守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守则》提出,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守则》还提出,各地研究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方案过程中,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药价格管理的积极性。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此外还要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价格制定过程中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要采取集中通报或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公开。
《守则》要求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属。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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