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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精神类药品加强零售监管 需经审批

阅读: 时间: 2008-2-20 23:34:00 责任编辑:吴星火
上海本市将加强精神类等特殊药品零售监管,凡是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须经市食药监局批准。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近日向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重申精神类等特殊药品的规范经营事项,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品的行为,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查处。

  上海市食药监部门提醒全市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必须经市食药监管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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