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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起九大类药品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零售

阅读: 时间: 2005-9-9 18:51:00 责任编辑:吴星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从明年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须凭处方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需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2005年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的处方药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

作者:转载 资料来自: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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