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师-专业站 - 执业药师

CLPA关于论证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阅读: 时间: 2005-4-25 9:21:00 责任编辑:u-ren

关于论证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执业药师协会,各地继续教育机构,有关专家、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赋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能,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在面向各领域执业药师进行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的基础上遴选了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

    为了确保2005年度必修、选修内容符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改革的方向,满足各领域、各类执业药师保障全民用药安全对继续教育内容的需求,特请你们对“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进行论证,论证结果请于2004年10月底前返回。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论证稿)

二○○四年九月八日

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

200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

(论证稿)

一、论证方式与说明

方式:请各位专家和执业药师论证下列继续教育内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亦可同时提出书面意见。请于2004年10月底前将签字后的论证稿及书面意见反馈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SFDA办公楼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编:100810  

联 系 人:丁晋垣;电话010 66161124

    真:010 66162391

电子信箱:clpf@263.net

说明:考虑到列入此次论证范围的法规、规章、规定在2004年内可能难以全部出台,而有些药学专业内容的课件制作时间可能较长,为了确保200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充足、质量较高,此次列入论证范围的继续教育内容稍多一些,待正式公布时再进行调整。

作者:转载 资料来自:来自互联网
参与评论(条评论)
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法律
笔名:
邮箱:
查看评论

搜索
请输入关键词:
网上调查
相关资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5-8-3]
  • 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5-5-11]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时间 [2005-5-8]
  • 2005年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将启用新考纲 [2005-5-8]
  • SFDA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2005-4-25]
  •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4-25]
  • 200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大全 [2005-4-25]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仿真试卷一 [2005-4-25]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2005-4-25]
  •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200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