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尚不成熟的新医疗技术、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等将不能立项收费。昨日,市物价局正式转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严格规范,实行专家论证制,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办法》本月起起执行。
据悉,《办法》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严格规范,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而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办法》规定,五类医疗服务项目将不能列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分别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此外,医疗机构申请对《医疗服务价格》中暂不定价的项目制定价格的,必须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医疗机构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操作说明、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及质量标准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成本测算数据及价格建议等。其中,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应直接向省物价局、卫生厅申报;而各地医疗机构逐级上报到当地地级以上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物价局、卫生厅。
据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论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或达不到预期的临床诊疗效果的,将予以撤消。(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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