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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采购同种注射液差价252倍 药价随意定

阅读: 时间: 2007-3-28 22:02:00 责任编辑:吴星火
[提要]   广州药品采购一直受到业界的关注,3月26日,参与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在本次阳光采购活动中发现,很多药品市场调节价的定价随意性过大,使不良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提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过大,极大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同样的注射液价格相差252倍

  专家建议缩小药企自主定价范围

  一支5ml的阿魏酸钠注射液,不同企业的报价从1元到253.1元,价格整整相差了252倍。3月26日,参与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在本次阳光采购活动中发现,很多药品市场调节价的定价随意性过大,使不良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提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过大,极大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据介绍,本次报价的市场调节药品品规有12196个,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从这些药品品规中可以看出目前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企业报价)随意性非常大。如某公司生产的聚肌胞注射液(2ml:2mg),最高价格为42.03元/支,而同竞价组的最低价格为0.24元/支,价格相差174倍;抗骨增生片(0.25g×24/盒),最高价格为29.21元/盒,最低价格为0.504元,相差57倍。

  专家指出,有些品种改变剂型后,其价格相差极大。如某公司生产的氨咖黄敏胶囊(12粒/盒)价格为1.8元/盒,而氨咖黄敏口服液(6支/盒)价格为18.8元/盒,相差近10倍。川芎嗪注射剂从小水针(2ml:40mg)变成输液剂(100ml:80mg),其价格也从0.13元升到45.8元/瓶,如果按照剂量换算,价格相差175倍。

  因此,专家组建议,缩小企业自主定价范围,杜绝企业恶意定价行为,药品作为非直接消费的特殊商品,应当尽可能缩小企业自主定价的范围,尤其对于需要医生处方才能使用的药品和注射剂,不应列入企业自主定价范围。企业自主定价,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办事;对为了应付药品招标,把价格恶意定高,投标时又把折扣大大降低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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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自: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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